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
(资料图)
独立董事
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根据《公司法》、
《证券法》、
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等法律法规、规范性文件
以及《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、
《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
董事工作制度》等有关规定,作为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“公司”)的
独立董事,经审慎分析,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
立独立意见如下:
一、《关于对外出售子公司 100%股权的议案》的独立意见
此次对外出售子公司 100%股权事项,系公司基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,结合北美
区公司实际情况,为进一步发展公司北美区业务,公司经过缜密计划,拟对北美地区
的区域业务布局进行优化调整重组,由加拿大公司主要负责北美地区的研发与销售,
由墨西哥公司主要负责北美地区的装备生产与工程服务。
公司存在为 PIA 美国客户项目提供履约保证担保的情况,涉及金额 110.26 万美元。
双方承诺共同努力,通过项目顺利实施、担保条件变更或担保品置换等方式促使上述
对外担保于最终交割前全部解除。若在本次交易完成时,未能完成相关担保的解除,
公司将会根据交易进展情况,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。
此次公司北美地区生产基地布局的优化调整重组,有利提升生产经营效率,实现
公司整体资源的有效配置。因此出售 PIA 美国短期会导致公司营业收入有所下降,长
期来看不仅不会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,相反有利于公司北美业务的进一步拓展,
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。
本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,不会影响公
司的日常经营,不存在损害公司、公司股东,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。因此,我
们同意于对外出售子公司 100%股权的事项。
(本页无正文,为《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
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》签署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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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志明
签署日期: 年 月 日
(本页无正文,为《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
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》签署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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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丹萍
签署日期: 年 月 日
(本页无正文,为《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
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》签署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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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健
签署日期: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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